时间:2024-12-23 05:19:17
一个经多次分包的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合作,期间发生事故,此类事故将如何责任认定?发生在辽宁省营口市的一例事故这样判了。
裁判文书网8月6日公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叶某健、胡某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持原判。
2019年7月24日,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与辽宁鼎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后,辽宁鼎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转手将该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了无任何资质的胡某岩,胡某岩又将该工程承包给叶某健,叶某健雇佣了他的亲哥哥叶某威在该工地做木工部分。
然而,就在当年8月10日下午13时许,叶某威用手持角磨机进行开灯孔时电锯弹起,致使自己脸部被割伤。后经鉴定,叶某威左眼球萎缩构成伤残等级7级。
经查明,导致叶某威受伤的工具手持电动角磨机为叶某健提供,根据照片看出,该角磨机无防护罩,叶某威手持该工具工作时并未采取佩戴防护镜等措施。此外,叶某威在使用角磨机时更换了木工锯片,该锯片由辽宁鼎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工长齐某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威受雇于叶某健,并在工作中为叶某健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此次劳务活动中,叶某健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叶某威尽到充分的监管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而叶某威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为熟练木工,违反角磨机操作使用规范,将木工锯片安装在角磨机上使用,并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从而导致自己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叶某健、叶某威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酌定叶某健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叶某威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此外,辽宁鼎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无任何资质的胡松岩、叶某健,均未尽到相应审查注意法律义务,且代表辽宁鼎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在现场负责的工长齐某向叶某威提供的劳动工具木工锯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因此也存在过错,应与叶某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之后,叶某健等人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并于8月4日宣判:维持原判,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