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3 05:20:05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可按规定转换成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转换作了新的规定。本文就此用实例予以阐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对这些金融工具,应在初始确认时,将相关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成份初始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其初始确认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可见,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份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例1:龙进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流动资金,于20×2年1月1日发行3年期、面值为1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发行)。债券票面利率5%,转换债券时同持券人结息,市场利率6%.该公司规定,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实际上于20×3年5月1日转换为股份),每100元债券转换普通股5股,每股面值18元。龙进股份有限公司20×2年1月1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将其拆分为负债和权益计算过程如下(负债部分的现值按6%的折现率计算):
(7)20×2年12月31日,龙进股份有限公司计算应付债券利息并摊销折价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当持券人在有利时机将债券转换成股票时,债权人变成了企业的股东,不再获取债券利息,而是分享股票红利,原先的负债也转变为股东权益。由于可转换债券能使债权转股权,通常这种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比一般债券低,债券发行单位由此支付的利息较少,愿意发行这种债券;购债人可望一定期后得到优厚的股利而愿意购买。因此,这种债券对发行人和购买人来说都有一定吸引力。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规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时,企业应按股票面值记作股本,可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与股票面值之间的差额记作资本公积。下面接续上例予以说明。
例2:接例1,20×3年5月1日,龙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都转换了股票。转换时,债券面值150万元,同持券人计算1年零4个月的利息10万元(150×5%+150×5%×4/12),每100元债券转换普通股5股,按每股面值18元确定股本。龙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计算及账务处理如下:
(1)20×3年5月1日转换为股票时的股本=(债券面值+同持券人结息金额)÷换股比值×股票每股面值=(150+10)÷(100÷5)×18=144(万元)
说明,如果按年付息,在债券转换为股票前的利息已经支付,则上述公式中的被除数按150万元计算,不包括利息10万元。
(2)20×3年5月1日转换为股票时的股票溢价=债券账面价值-转换时确认的股本=债券面值-利息调整摊余价值-转换时确认的股本=150-(4-1.26-0.4452)-144=3.70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