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预谋情况、参与人、生产方式、经过、后果,是否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3、生产者在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加工制作的伪劣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的来源、数量,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次数和每次生产的数量等;
6、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假是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盗用了专利,是否系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贩假、制假的所得是如何分配的;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7、有关部门出具的封存伪劣产品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